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促進招標代理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招標代理機構是招投標活動的重要參與主體,其專業化、規范化水平對于提高招投標質量效率、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有序運行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活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印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權責、登記、從業、監管等作出系統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充分保障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自主權,并就招標代理機構從業條件、禁止事項、履職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主體的行為劃定邊界,將為促進招標代理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撐。
放得活:保障招標代理機構獨立自主、公平競爭
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活動,是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自主權。針對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違規干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自主權問題,《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相關權利保障,確保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公平競爭。
一是強調機構獨立。《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代理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二是強調選擇自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需求、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力,從登記的代理機構中,自行擇優選取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根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自行協商約定委托事項,特別是代理費用的收取對象、方式及標準,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商定。
三是強調評價公正。為確保招標代理機構不受區別化評價對待,《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開展代理機構評價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機構,不得在評價信息的歸集使用和評價標準等方面有所區別,也不得在沒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以評價結果限制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的自主權,或者限制代理機構的經營自主權;同時在第三十條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管得好: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勤勉盡責、依法執業
招標代理機構依照委托依法合規辦理招標事宜,既是為招標人負責,也是其作為招投標市場一份子的責任。針對當前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惡性競爭,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問題,《辦法》從四個方面對招標代理機構行為進行嚴格規范。
一是統一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相應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登記本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并歸集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第八條明確了登記的基本信息內容。
二是明確從業條件。《辦法》第十條明確了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所應具備的六方面條件,特別是規定“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未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避免有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受到處罰后換個“馬甲”繼續執業。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招標代理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從業人員不得多點執業。
三是規范機構行為。《辦法》第十七條針對市場亂象,列明嚴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的活動,包括泄露秘密、行賄、規避招標、暗箱操作、干擾評標專家等八個方面。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條分別強調了招標代理機構遵守法律法規、載明相關信息、協助配合處理異議投訴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四是強化監督追責。《辦法》總則和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有關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職責和監督檢查重點。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了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法律責任。
(作者:習近平經濟思想研究中心 徐致遠;本文來源于中國發展改革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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